当前位置:首页 > 技术文件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8-02-28
  • 字体: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吉林省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 

  吉政办发〔2018〕9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2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吉林省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方案 

    

  根据《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国办发〔2017〕82号)和《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要点》要求,为做好我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战略部署,为全面推进我省绿色发展,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打造宁静、和谐、美丽吉林提供强有力的保障。按照《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要求,依法普查、科学普查,严格依照国家各项技术规定组织开展全省污染源普查工作,保证普查数据详实准确,普查对象不重不漏,进一步夯实我省环境保护工作基础。 

  二、普查工作目标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和要求,高质量完成吉林省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任务。通过污染源普查,摸清我省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掌握全省、各地区、各行业污染源的数量、结构、分布情况,以及污染物的产生量、排放量和处理处置情况,建立吉林省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完善环境统计平台,为我省环境管理和污染防治工作以及生态环保大数据建设提供基础数据,为准确判断我省环境形势,优化产业结构,科学制定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政策、规划提供依据。 

  三、普查时点 

  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 

  四、普查对象和内容 

  普查对象为吉林省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农业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和移动源。2017年度停产的产业活动单位,纳入普查范围;2017年12月31日前已关闭的产业活动单位,不纳入普查范围。 

  (一)工业污染源。 

  1.普查对象: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对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的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放射性污染源调查。 

  对国家级、省级开发区中的工业园区(或产业园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进行登记调查。 

  2.普查内容:企业基本情况,原辅材料消耗、产品生产情况,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包括排放口信息、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 

  3.普查污染物种类: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氨、汞、镉、铅、铬、砷。 

  工业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情况。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工业企业建设和使用的一般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情况。 

  放射性污染物:15类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情况。 

  (二)生活污染源。 

  1.普查对象。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额定出力大于等于1蒸吨/时(0.7MW)的燃煤、燃油、燃气和生物质锅炉;市区、县城、镇区的入河(湖、库)排污口,以及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 

  2.普查内容: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入河(湖、库)排污口类型、位置、规模,污水入河方式和排放方式等情况,城乡居民用水排水情况。 

  3.普查污染物种类: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 

  (三)农业污染源。 

  1.普查对象: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2.普查内容: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情况;秸秆产生、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情况;化肥、农药和地膜使用情况。纳入登记调查的畜禽养殖企业和养殖户的基本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 

  3.普查污染物种类: 

  废水污染物:总氮、总磷、氨氮、畜禽养殖业与水产养殖业增加化学需氧量。 

  废气污染物:畜禽养殖业氨、种植业氨和挥发性有机物。 

  (四)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1.普查对象:集中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污水的单位。 

  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和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 

  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厂以及其他处理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的单位。 

  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置厂。危险废物处置厂包括危险废物综合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焚烧厂、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和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厂等;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包括医疗废物焚烧厂和医疗废物高温蒸煮厂、医疗废物化学消毒厂、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厂等。 

  2.普查内容:单位基本情况,设施处理能力、污水或废物处理情况,次生污染物的产生、治理与排放情况。 

  3.普查污染物种类: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动植物油、五日生化需氧量、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镉、铅、铬、砷。 

  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焚烧设施产生的焚烧残渣和飞灰等产生、贮存、处置情况。 

  (五)移动源。 

  1.普查对象: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其中,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包括飞机、船舶、铁路内燃机车和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2.普查内容:各类移动源保有量及产排污相关信息,挥发性有机物(船舶除外)、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情况,部分类型移动源二氧化硫排放情况。 

  五、普查方式方法 

  (一)工业污染源。入户登记调查单位基本信息、活动水平信息、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口信息;基于实测和综合分析,按照国家制定的各行业、各类污染物排放核算方法,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根据伴生放射性矿初测基本单位名录和初测结果,确定伴生放射性矿普查对象,全面入户调查。 

  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填报园区调查信息。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内的工业企业填报工业污染源普查表。 

  (二)生活污染源。登记调查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和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抽样调查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结合产排污系数核算废气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通过典型区域调查和综合分析,获取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相关活动水平信息,结合物料衡算或产排污系数估算生活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利用行政管理记录,结合实地排查,或可辅助以遥感遥测等技术手段,获取入河(湖、库)排污口基本信息。分别在枯水期和丰水期对各类入河(湖、库)排污口开展水质监测,获取污染物排放信息。结合排放去向、入河排污口调查与监测、城镇污水与雨水收集排放情况、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量及排放量,利用排水水质数据,核算城镇水污染物排放量。利用已有统计数据及抽样调查获取农村居民生活用水排水基本信息,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农村生活污水及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三)农业污染源。以已有统计数据为基础,确定抽样调查对象,开展抽样调查,获取普查年度农业生产活动基础数据,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四)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根据调查对象基本信息、废物处理处置情况、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和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五)移动源。利用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信息,结合典型地区抽样调查,获取移动源保有量、燃油消耗及活动水平信息,结合分区分类排污系数核算移动源污染物排放量。 

  机动车:通过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和交通流量数据,结合典型城市、典型路段抽样观测调查和燃油销售数据,更新完善机动车排污系数,核算机动车废气污染物排放量。 

  非道路移动源:通过相关部门信息共享和实地调查,获取保有量、燃油消耗及相关活动水平数据,根据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排放量。 

  六、普查组织领导 

  (一)基本原则。全省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各地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 

  (二)组织机构。 

  成立吉林省第二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统一组织领导全省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厅,负责污染源普查的组织与实施。由省环保厅抽调人员组建的吉林省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污染源普查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参与编制和审议污染源普查方案及各阶段工作方案,指导和督促检查各地污染源普查工作,协调本系统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推动落实相关工作事项。 

  市、县级政府相应成立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要求,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各地、各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应明确部门分工,落实部门责任,认真组织实施污染源普查,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落实做好相关工作。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村(居)民委员会要配合做好本行政辖区内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三)部门分工。 

  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的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指导各地做好污染源普查媒体宣传工作,组织办好新闻发布会及有关宣传活动。 

  发展改革部门: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普查成果应用。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配合做好工业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和应用。 

  公安部门:负责提供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和城市道路交通流量数据,配合做好机动车污染普查相关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国土资源部门: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 

  环保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全省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拟定全省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编制普查制度及有关技术规范,组织普查工作试点和培训,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结果发布,组织普查工作的验收。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配合做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垃圾处理厂(场)普查,以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机械、工地工程机械等抽样调查。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提供现有交通观测点的交通量数据,配合做好移动源普查及成果分析、应用。 

  水利部门:负责提供有关入河排污口相关信息和有关水利普查资料、重点流域相关水文资料,配合做好入河(湖)排污口及其对应污染源的调查;组织开展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水平情况调查,并配合做好相关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提供渔船与污染核算相关的数据。 

  农业部门:负责种植业生产活动水平情况调查,提供农业机械等与污染核算相关的数据,并配合做好相关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畜牧业管理部门:负责畜禽养殖业生产活动水平情况调查,并配合做好相关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税务部门:负责提供纳税单位登记基本信息。 

  工商部门:负责提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单位注册登记 

  信息。 

  质监部门:负责提供法人单位及其他组织机构、个体经营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信息,以及承压锅炉使用登记信息。 

  统计部门:负责提供基本单位名录库相关行业名录信息和相关统计数据,审定污染源普查表,参与普查总体方案设计,指导普查质量管理和监督。 

  测绘地信部门:负责利用地理国情普查成果为污染源空间定位提供地理空间公共基底数据,配合做好普查名录库建库和相关普查成果分析、应用。 

  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职责分工可根据国家相关文件和实际工作需要进行调整。 

  七、普查实施及时间安排 

  本次污染源普查总体时间为2017年至2019年,采取 “先行试点,再全面普查 ”的方式,分前期准备、全面普查、总结发布三个阶段进行。 

  (一)前期准备。(2018年7月底前完成) 

  1.成立普查机构。省、市、县逐级成立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和领导小组办公室,组建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选调工作人员,落实办公条件。(2017年12月底前完成) 

  2.落实普查经费。各地、各级普查机构根据《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项目预算编制指南》和工作实际编制污染源普查经费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列入年度财政预算。(2018年3月底前完成) 

  3.编制普查方案和技术规定。各级普查机构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2018年3月底前完成)。省级普查机构根据国家制定的各项技术文件和我省普查工作内容,组织编制我省污染源普查各项技术规定(2018年6月底前完成)。 

  4.选聘普查指导员、普查员。各地根据普查范围内的污染源数量和实际工作需要,按照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选聘及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污普〔2017〕10号)规定,做好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选聘工作。(2018年3月底前完成) 

  5.开展污染源清查。开展污染源普查调查单位名录库筛选,划分普查小区,开展普查清查,建立普查基本单位名录库。调查并建立入河(湖、库)排污口名录、生活源锅炉清单,开展入河(湖、库)排污口水质调取、监测工作;由省级普查机构组织开展伴生放射性矿筛查、详测工作;逐级开展清查质量核查。(2018年6月底前完成) 

  6.开展全省普查试点。按照自愿原则,综合考虑污染源分布特点、地区代表性等因素确定1区2县(市)作为全省污染源普查试点地区,率先试行污染源普查工作,验证技术规范、普查表格填报、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方法等的科学性、可行性和实用性,完善普查组织动员等工作机制和工作程序,为我省全面开展污染源普查工作取得经验。(2018年6月底前完成) 

  7.组织开展普查培训。在国家组织的普查工作培训基础上,对各级普查工作人员、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进行培训。(2018年7月底前完成) 

  8.开展污染源普查信息化系统建设。按照国家下发的技术参数要求,建设完成污染源普查信息化系统。(2018年6月底前完成) 

  9.开展普查宣传动员。分阶段突出重点开展污染源普查宣传,宣传工作贯穿普查工作始终。(2018年3月开始) 

  (二)全面普查。(2019年3月底前完成) 

  1.开展入户调查。调查登记普查对象基本信息、活动水平信息、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口信息,抽样调查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农村居民用水排水情况。(2018年11月底前完成) 

  2.数据审核汇总。按照 “先审核后汇总 ”的原则,依据污染源普查质量控制技术规定,对普查数据逐级进行审核、汇总和上报。(2019年1月底完成) 

  3.开展质量核查。质量核查工作贯穿于污染源普查全过程。各级普查机构按照质量核查技术要求,分级开展质量核查工作,编制质量核查与评估报告。(2019年3月底前完成) 

  (三)总结发布。(2019年12月底前完成) 

  1.开展总结工作。分级编制普查工作报告、技术报告等。(2019年6月底前完成) 

  2.开展普查工作验收。制定普查工作验收方案,分级开展普查工作验收。(2019年8月底前完成) 

  3.普查成果发布。各级普查机构组织开展普查成果汇总分析(2019年5月底前完成)。编制普查公报,经同级普查领导小组审核并上报上级普查机构同意后发布(2019年10月底前完成)。 

  4.普查成果开发应用。利用普查数据及相关成果,组织后期开发应用,自普查公报发布后组织实施。 

  八、普查资料填报与管理 

  (一)普查资料填报。 

  污染源普查采取属地化管理原则,各级、各地区普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污染源普查工作。污染源普查范围内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有关规定和本次普查的具体要求,按时如实填报普查数据,确保数据真实可靠。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 

  各类污染源普查调查对象和填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填报工作。重点排污单位应按照相关要求开展监测,如实填报普查年度的监测结果。 

  具体填报要求和污染物产排量核算方法按照国家制定的具体技术规定执行。 

  (二)普查质量管理。 

  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领导全省普查质量管理工作,建立覆盖普查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并负责监督实施。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应当认真执行污染源普查质量管理制度,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设立专门的质量控制岗位,并对污染源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普查员对普查数据填报进行现场审核,对普查表填报项目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指标解释要求负责,普查指导员对普查表是否符合技术规定的要求负责,情况复杂的污染源可由普查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会商审核,对存在问题的普查表要返回填报单位进行核实后重新上报。认真组织做好污染源普查数据核查和质量评估,保证全省污染源普查工作进度和质量,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须在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规定的时间内重新进行普查。 

  (三)普查档案管理。 

  各级普查机构应将档案工作纳入污染源普查工作规划,与普查工作实行同步部署、同步管理、同步验收。按照《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办法》要求,建立健全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设置专门存放地点,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做好防盗、防潮、防火、防虫、防潮等档案安全工作。 

  污染源普查归档文件材料分为文书材料类,表册、数据类,照片、音像、实物类等,保管期限分为永久、30年和10年,电子文件数据应当保持与相应纸质文件数据的一致性,重要的电子文件应当与纸质文件一并归档。在普查工作中应及时对产生的各类文件资料进行整理分类,并按照归档时限、归档要求、保管期限及时建档,妥善存放,确保档案的完整和规范。污染源普查工作结束后的验收环节,对污染源普查档案作为一个专门内容进行验收。 

  省级污染源普查机构应在污染源普查工作完成后一年内,市、县级污染源普查机构应在普查工作结束后4个月内,将污染源普查档案移交至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普查档案,并向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九、普查工作保障 

  (一)普查经费。 

  本次污染源普查经费采取分级负担保障原则。各地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国家、省普查方案和技术文件编制经费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各地政府应把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普查经费要专款专用,严格执行预算范围和财政制度,从严控制支出。适于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执行。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预算编制的指导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二)普查培训。 

  实行分级、分类培训,提高培训工作效能,提高普查人员实际工作能力,保证普查工作质量。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对省内各级普查机构工作人员及普查员、普查指导员进行培训,各地可在国家和省培训基础上,根据普查工作需要自行组织开展培训。 

  1.正式普查前的培训(2018年3月—7月)。对普查试点地区和各级普查机构工作人员、普查员、普查指导员进行培训,使其能及时正确开展普查和上报数据。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普查技术路线讲解,各类普查表格指标解释,手持终端(PDA)使用和数据填报录入方法,以及普查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等。 

  2.正式普查开始后的培训(2018年8月—11月)。根据普查中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普查数据录入、审核、汇总、上报要求,普查数据质量控制技术要求,污染源数据库建设及普查成果的开发利用等。 

  (三)宣传动员。 

  在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领导下,由省委宣传部和省环保厅牵头,各部门共同参加,开展普查宣传工作。各级普查机构要制定宣传方案或计划,结合不同阶段的普查工作宣传重点,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各种媒体,以及张贴海报、标语、户外广告等宣传手段,结合形式多样、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活动,广泛深入地宣传污染源普查工作,向社会各界宣传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重要性,宣传普查工作中的先进事迹,曝光反面典型案例,提高民众对普查的认知度。重点做好对普查对象的宣传动员工作,使普查对象了解普查的重要意义和有关要求,自觉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数据填报等相关工作。将宣传工作贯穿普查全过程,注重宣传工作实际效果,为开展污染源普查工作营造良好氛围,保证普查入户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群众环境保护意识,引导全社会落实科学发展观,实行科学生产和消费模式。 

  十、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污染源普查工作,充分认识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各地、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负总责,把污染源普查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要树立全省 “一盘棋 ”思想,强化责任落实,抓好组织实施。各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要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保障普查所需经费、人力、物资、交通工具、办公条件等,将各项工作要求落到实处。 

  (二)明确分工,密切配合。污染源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相关部门要在各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统一指挥下,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既分工明确又相互协作,建立配合协作、会商交流和信息共享机制,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共同推进污染源普查工作,保证污染源普查工作顺利实施。 

  (三)落实责任,加强督查。建立健全普查责任体系,落实属地责任、岗位责任和人员责任,明确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相关责任。建立普查数据质量溯源和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全流程痕迹化管理。实行月调度和督查督办制度,省、市污染源普查机构要适时组织对下级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强化对普查各阶段工作进展情况的督导检查,确保全省污染源普查工作进度和质量。 

  (四)严肃纪律,依法普查。严格执行《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关于普查资料的使用管理规定,不得将取得的单个普查对象的资料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聘用第三方参与普查工作或为普查工作提供服务时,须明确其保密义务,确保符合保密规定。对普查工作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要按照相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