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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部门分工》的通知
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部门分工》的通知
国污普[2017]4号 |
中央宣传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统计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测绘地信局、中国铁路总公司办公厅(室),民航局综合司:
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82号),经商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相关单位同意,制订了《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部门分工》,现印送给你们,请抓好落实工作。
联系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 沈忱
电话:(010)50911117,13381089877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9月26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7年9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