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倾倒砂石、泥土、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5-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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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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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依据 

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倾倒砂石、泥土、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的处罚 

省交通厅 

对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倾倒砂石、泥土、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主管所辖航道的管理工作。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倾倒砂石、泥土、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的; 

 

省水利厅 

负责河道保护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 第二十四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省环保厅 

负责对河道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堆放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堆放固体废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四条: 违反法律规定,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或者有其他环境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的规定处罚。 《河道管理条例》( 19886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号)第三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禁止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开展河道水质监测工作,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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