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辐射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辐射事故可能发生时采取的临时控制
发布时间:2015-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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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催告责任:实施查封、扣押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向当事人出具法律文书,告知行政强制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记载。
2.决定责任: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在发生辐射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辐射事故可能发生时,采取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辐射事故的作业、组织控制事故现场等临时控制措施。
3.执行责任: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使用盖有本部门公章的封条就地或者异地封存。对查封、扣押物品应当开列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或者加盖公章。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
4.事后责任: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规定时限;情况复杂的,经环保厅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规定时限。作出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书面告知当事人,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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