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含辐射类)
发布时间:2015-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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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等;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规定时限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规定时限内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核、规定时限内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审核;(2)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3)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
3.公示责任:(1)在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后 向社会公开受理情况,征求公众意见;(2)在对建设项目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审批决定后向社会公开审批情况,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
4.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发放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
5.事中、事后监管责任:(1)开展建设项目环境监理;(2)建立对环评文件编制机构及地方环保部门定期检查环评文件编制工作及审批工作的长效制度,开展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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