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及放射性废物处置规定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5-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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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下级环境报部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违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及放射性废物处置的违法行为,进行初步审查,并在规定时限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省环境保护厅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进行监测、试验以及现场取样,通过收集证据、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总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在作出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的罚款和没收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案情复杂或者对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环境保护厅负责人应当集体审议决定。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履行期限,告知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的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办理过程中听证、公告、监测、鉴定、送达等时间不计入期限。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送达当事人,并根据需要抄送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送达行政处罚文书可以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公证送达或者其他方式。行政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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