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固体废物利用企业报告进口固体废物经营情况和环境监测情况
发布时间:2015-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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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报告:进口固体废物利用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向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进口固体废物经营情况和环境监测情况。
2.审查责任: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进口固体废物利用企业所报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进口固体废物经营情况和环境监测情况报告汇总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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