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吉林省辽河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联合行动方案》
发布时间:2018-06-21
来源:吉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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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发出通知 

  印发《吉林省辽河流域水污染

  综合整治联合行动方案》

   

各市、州党委和人民政府,长白山开发区、长春新区,扩权强县试点市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厅委和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 

  《吉林省辽河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联合行动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6月13日 

  

  吉林省辽河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联合行动方案 

  辽河流域水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是长期积累而成的,具有复杂性、综合性的特点,治理难度大。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集中力量解决辽河流域水环境突出问题,强力扭转水环境质量持续恶化趋势,结合流域实际,制定本联合行动方案。 

  一、流域水环境质量状况及污染原因 

  

  辽河流域主要包括东辽河、西辽河、招苏台河、条子河等,流域面积1.58万平方公里,辖四平市、辽源市和公主岭市等2个地级市、9个县(市、区)。 

  “十三五”以来,辽河流域水环境质量总体呈恶化趋势。2016-2017年,辽河流域6个国考断面中,优良水体占比为0%,五类水体占比33.3%,劣五类水体占比高达66.7%。2018年以来,流域水环境质量较去年同期下降,1-3月份6个国考断面全部为劣五类,辽源市河清断面和公主岭市城子上断面已经无法完成国家考核年度任务目标。 

  辽河流域水环境质量恶化的主要原因一是生态空间萎缩,生态系统功能下降。流域内河岸缓冲带农业种植和坡耕地普遍存在,河道内和水库滩地被耕种,以及城市河道硬质化改造等严重挤占了生态空间,弱化了生态系统功能,加之城市工业、生活用水挤占生态用水,导致水源涵养和河流净化能力下降,河流断流问题日益突出。二是城镇污染问题突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现有6座污水处理厂中公主岭市、双辽市污水处理厂仍执行一级B排放标准,四平市、辽源市和公主岭市污水处理厂扩能工程建设滞后,部分污水直排,辽源市、公主岭市、东辽县污水管网雨污分流制改造进展缓慢,渭津镇、怀德镇等10个重点建制镇尚未建设污水收集处理设施。流域内3条黑臭水体尚未完成整治工作,未被截流的污水和河道内常年积聚淤泥严重影响下游水质。三是农业农村污染问题普遍存在。村屯生活垃圾和畜禽粪便随意堆置、倾倒的问题比较突出,化冰期及雨季污染物进入河流,是每年3-4月水质下降的重要原因。大量未被利用的化肥农药进入河流,是水体中氮磷主要来源之一。 

  

  二、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 

  坚持生态扩容、污染减排原则。统筹水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既要严格控制工业、生活和农村面源污染负荷,又要注重水源涵养、河道整治、退耕还林还湿还河生态保护措施,坚持水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两手发力,标本兼治。树立山水林田湖草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理念,统筹水资源和水环境质量,妥善处理干流和支流、左岸和右岸、上游和下游的关系,兼顾流域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等各方面的效益。 

  坚持源头管控、过程严管原则。落实城镇空间、生产空间和生态空间管控,强化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约束,实施环境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坚持源头管控和末端治理相统筹、管理措施和工程措施相结合的系统思维,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措施,推进流域综合整治。 

  坚持机制创新、市场倒逼原则。资金投入要与专项行动任务相匹配,政府加大资金投入的同时,深化绿色金融,创新投融资机制,推进社会化流域污染治理和保护。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依法治污,用市场化和法治化手段倒逼企业履行环境治理主体责任。 

  坚持明确责任、协同推进原则。省政府总体谋划,省市县三级统筹规划。省直各有关部门要针对辽河流域治污需求,制定出台鼓励性和约束性政策措施,组织、协调、推动工作落到实处;地方党委政府要落实主体责任,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通过明确工作责任,逐步形成部门与部门、部门与各地政府、流域上下游的流域水污染整治联动机制。 

  (二)行动目标 

  集中进行水污染防治攻坚,主要解决控源减排问题,通过控污、截污、治污,遏制水环境质量恶化趋势;全面开展水生态修复,通过退耕还林、还草、还湿、还河,使水生态得到初步修复;强力实施水资源的保护,通过节水、补水、蓄水等措施,保障生态基流,实现水污染治理、水生态修复和水资源保护“三水共治”,持续改善水质,力争完成国家“水十条”要求,到2020年,基本消除劣五类,四平市和辽源市城市建成区消除黑臭水体,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到或优于三类,流域水环境保护水平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具体目标见附件) 

  

  三、主要任务 

  

  (一)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 

  严控地下水开采。加强地下水动态监测,地下水开发利用实行总量控制,严格取水许可审批管理。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其新增取用地下水。在地下水超采区,禁止农业、工业建设项目和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并逐步削减超采量,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深层承压地下水原则上只能作为应急和战略储备水源。(省水利厅、省国土厅牵头,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推进“海绵城市”工程建设。强化“海绵城市”建设理念,推广植草沟、雨水花园、下沉式绿地等措施,慢排缓释,消纳和净化自身雨水,提升城市生态系统功能,缓解生态用水短缺问题。(省住建厅牵头,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推进农业节水。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技术,加强农业用水管理,严格“以水定地”,到2020年,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6。(省水利厅牵头,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抓好工业节水。落实国家用水技术、工艺、产品和设备淘汰的相关政策,开展电力、钢铁、化工、食品发酵等高耗水行业和重点取水户水平衡测试、用水效率评估,严格用水定额管理。到2020年,上述重点行业达到先进定额标准。(省工信厅、省水利厅牵头,省发改委、省住建厅、省质监局等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二)加强水源涵养和水生态保护 

  提高源头区水源涵养能力。重点开展东辽河、招苏台河、条子河源头区水源涵养林建设,加大退耕还林、还湿、还草、还河力度,防治水土流失。(省林业厅、省发改委、省国土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省畜牧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保障生态基流。2018年底前,制定辽河流域生态补水方案。统筹现有工程供水任务、能力以及来水(引水)和蓄水情况,制定二龙山等大中型水库泄放计划,力保枯水期河流基本生态用水,提高水体自净能力。(省水利厅牵头,省环保厅等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实施河流沿岸生态修复。依法确定辽河流域干支流河道管理范围,科学划定河岸生态保护带范围,因地制宜开展河岸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建设,2018年底前,完成公主岭河、兴隆河、苇子沟河、姜小河、二道河、卡伦河、大青山河、小辽河、仙马泉河、小红嘴河等河流沿岸生态修复工程。(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环保厅、省国土厅、省农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三)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 

  加快推进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2018年底前,县(市、区)全部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工作,一级保护区完成划界立标和隔离防护设施建设,具备风险防控及应急能力。2018年底前,全面完成日供水1000吨或服务人口10000人以上的水源地保护区划工作,全面完成乡镇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省环保厅牵头,省水利厅、省卫计委等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实施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2020年底前,完成下三台水库、卡伦水库、杨木水库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省水利厅牵头,四平市政府、辽源市政府、公主岭市政府负责落实)

  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加大饮用水水源地专项执法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问题。2018年年底前,全面清理整治地级市地表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违法问题。2019年年底前,全面清理整治县级市地表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违法问题。(省环保厅牵头,省水利厅等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开展水源地生态治理工程建设。综合采用人工湿地、生态隔离带等技术,2020年年底前,建设二龙山水库前置库建设工程、下三台水库综合改造建设工程、杨木水库水源地生态监测保护工程。(省水利厅牵头,四平市政府、辽源市政府负责落实)

  (四)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 

  实施城市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工程。2018年年底前,城市污水处理厂全面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城市污水处理厂应结合实际情况,厂址周边有条件的建设人工湿地净化尾水等深度处理措施。(省住建厅牵头,省发改委、省环保厅等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实施城市污水处理厂扩能及配套管网建设。2018年年底前,辽河流域处理能力不能满足需要的污水处理厂要全部完成扩能工程建设,完善配套管网。2020年年底前,地级市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其他市、县级建成区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5%、85%。(省住建厅牵头,省发改委、省环保厅等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实施重点镇污水处理厂建设。2019年年底前,四平市十家堡镇,辽源市渭津镇、建安镇,公主岭市怀德镇等10个重点建制镇和四平市榆树台镇、辽源市平岗镇、公主岭市扬大城子镇3个常住人口1万人以上的乡镇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到2020年,流域重点建制镇及常住人口1万人以上乡镇生活污水得到治理。(省住建厅牵头,省发改委、省环保厅等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推进城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2019年年底前,四平市、公主岭市完成历史积存垃圾无害化处置和渗滤液的达标处理,完成公主岭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设施及双辽市垃圾无害化处置设施工程建设并投入运行。2020年年底前,四平市、辽源市和公主岭市生活垃圾焚烧能力均达到无害化处理能力的50%以上,全面达到清洁焚烧标准。(省住建厅牵头,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等参与,四平市政府、辽源市政府、公主岭市政府、双辽市政府负责落实)

  确保城镇污水处理厂稳定达标运行。采取增温、提高活性污泥浓度、投加药剂等方式,力保低温条件下城镇污水处理厂脱氮除磷效率不下降。根据断面水质达标要求,提高枯水期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牵头,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五)深入推进工业污染防治 

  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巩固取缔“十小企业”成果,防止死灰复燃。加大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产业布局规划、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不能达标排放的污染企业的清理整治力度。依法坚决关停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省环保厅、省工信厅、省发改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加强重点污染企业监管。对玉米深加工、化工、纺织印染、屠宰、钢铁、啤酒制造等污染负荷大的行业,综合采用执行特别排放限值、排污许可、环保税收、生态补偿、损害赔偿等措施,倒逼企业加大清洁化改造力度,强化中水回用,减少污染排放。建立重点监控企业名录,推进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加大企业环保信息公开力度,接受社会监督。(省环保厅牵头,省地方税务局、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等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加快解决工业集聚区废水污染问题。未按国家“水十条”要求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污染物在线监控装置任务的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限期于2018年6月底前全部完成相关设施建设。2018年6月底前,完成四平市新型工业经济区污水处理工程并安装污染物在线监控装置。2018年12月底前,完成岭东工业集中区污水处理工程并安装污染物在线监控装置。2019年6月底前,完成东辽县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工程并安装污染物在线监控装置。(省环保厅牵头,省经合局参与,四平市政府、辽源市政府、东辽县政府负责落实)

  (六)加快城市黑臭水体治理 

  采取截污控源、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全面整治辽源市东辽河支流仙人河、四平市条子河支流蔺家河(南河)和红嘴河(北河)三处黑臭水体,2018年年底前,黑臭水体消除比例达到80%以上,2019年底初见成效,2020年年底达到长制久清。(省住建厅牵头,省水利厅、省环保厅等参与,四平市政府、辽源市政府负责落实)

  深入开展清河行动。全面开展河道废弃物清理工作,清理河道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农作物秸秆、病死畜禽、畜禽粪便等。2018年5月底前,全面完成清河行动,6月底前,完成流经城市、乡镇、畜禽养殖企业的河道底泥清理。2018年年底前,实现河道常态化清洁。(省水利厅牵头,省环保厅等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开展入河(湖、库)排污口整治。2018年年底前,完成排污口调查摸排工作,开展违法违规设置的排污口集中整治专项行动。2019年年底前,完成排污口规范整治,并建立健全排污口规范管理长效机制。(省水利厅牵头,省环保厅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七)推进农业农村面源污染治理 

  控制农业面源污染。树立生态农业理念,推广测土施肥,合理用药,减少农药施用量。(省农委牵头,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优化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依法依规对畜禽养殖相关规划及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落实水环境质量安全底线和资源利用上线要求,合理确定畜禽养殖规模,优化畜禽养殖布局,地级市周边人口密集区域划定禁养区,县(市、区)要划定限养区。(省畜牧局、省环保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加快禁养区内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关闭或搬迁工作。2018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禁养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关闭或搬迁。(省环保厅、省畜牧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加快畜禽粪污综合利用设施建设。完善落实规模化养殖场粪污处理配套设施,2019年年底前,大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2020年年底前,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5%以上。推进畜禽粪污生产沼气、发电、有机肥、食用菌等综合利用方式,2020年年底前,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5%以上。公主岭市、梨树县、伊通县和双辽市提前一年实现上述目标。(省畜牧局牵头,省农委、省环保厅等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截留、处理工程建设。2018年年底前,完成六零河、朝阳坡河人工湿地建设。2019年年底前,完成辽源市辽河源、白泉、平岗等6个行政村人工湿地建设项目。(省环保厅牵头,省水利厅、省农委、省国土厅等参与,辽源市政府、公主岭市政府、东辽县政府负责落实)

  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2018年年底前,完成流域内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达标验收工作。(省住建厅牵头,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农委、省环保厅等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四、政策措施 

  

  (一)强化源头控制,大幅削减区域水污染物排放总量 

  严格控制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落实“三线一单”制度,以水定产,合理确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新建、改建、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从严控制辽河流域耗水量大、水污染物排放量大、对水环境质量影响大的新建项目的环评审批。(省发改委、省国土厅、省环保厅、省工信厅按部门职责分工负责,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严格控制重点行业污染排放强度。玉米深加工、化工、纺织印染、屠宰、钢铁、啤酒制造等污染负荷大的行业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省环保厅负责,地方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严格控制污水处理厂污染排放。根据辽河流域断面水质改善的需求,要求城市污水处理厂分时段、分季节提高排放标准,以减轻污水处理厂排水对断面水质的影响。(省住建厅、省环保厅牵头,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强化环境监管。持续推进“驻地式”监察活动,每季度开展一次环境执法大检查,重点检查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国省控重点污染源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情况。对运行不稳定、超标排放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实行“驻厂式”监察,确保达标排放。对违法排污的,依据《环保法》进行按日连续计罚。对在2018年5月底之后发现河道有新堆放、倾倒畜禽养殖粪便或生活垃圾,对水质造成严重影响的,严肃追究河长责任,并对责任单位予以处罚。(省环保厅牵头,省水利厅、省住建厅等参与)

  加强流域水质监测。加大辽河流域水质监测力度,合理布设水质监测站点,形成科学、完善的水质监测体系,厘清流域水环境保护责任。2018年年底前完成水质自动监测站建设,实现全流域跨省界、市界、县界断面水质自动监测,实时动态掌握辽河流域在各地区的水质变化情况。

  (二)创新投融资机制,解决资金短缺瓶颈问题 

  加大各级政府投入。建立以市县为主、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的政府投入体系,健全辽河流域水污染整治投入保障机制。对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消除劣五类水体的县(市、区),省级污染防治和环境整治专项资金予以倾斜支持。市县政府按照国家要求,对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改造要全面实施PPP模式,省级对劣五类断面的相关工程给予支持。省直有关部门要精心策划筛选项目,主动与国家对口部委对接,积极争取国家政策资金支持。(市县政府负责,省直相关部门参与)

  扩大投融资渠道。项目借助省级信用统一融资,在省级统一开展PPP。建立政策性金融机构、社会资本共同参与的投融资渠道,综合运用项目自身收益、环保税收、各部门用于辽河流域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的各类政策性资金等作为可行性缺口补助来源。省级财政先行承担可行性缺口补助,后与各责任市县分别结算。各地政府通过实施EPC、PPP、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建设模式,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确保治污工程项目正常建设和运转。(市县政府、省财政厅、省金融办负责)

  推进组合开发模式。项目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标准、分类实施、分区管理。鼓励采用捆绑经营与立体开发建设模式引导社会资本进入水污染综合整治领域。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治理、水源涵养林建设、河流生态修复、湿地建设、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等公益性较强、没有直接经济收益但外部收益性较好的项目可通过与周边土地开发、供水项目、林下经济、生态农业、生态渔业、生态旅游等经营性项目捆绑实施,吸引社会资本参与。鼓励实施城乡供排水一体化、厂网一体化模式开发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省环保厅牵头,相关部门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创新环境治理模式。鼓励以整县为单元推行合同环境服务,对生活污水处理、垃圾收运处置、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等进行“打包”,选择专业的环保企业投资建设及运营,强化规模效应,降低社会资本运营单个项目的风险,提高基本公共服务的保障水平。鼓励推行“互联网+”模式,充分利用云计算、大数据、移动物联网等技术,对污水、垃圾处理等运营过程进行实时控制,降低社会资本运营成本的同时,提高管理效率。(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畜牧局按部门职责分工负责,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三)实施奖惩政策,强化执法问责 

  完善流域生态补偿制度。在试点基础上,继续加大流域上下游生态补偿范围和力度。探索建立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强化各地政府治污主体责任。(省财政厅牵头,省环保厅参与)

  实施区域限批。对逾期未完成城市污水处理厂提标扩能改造任务的县(市、区)、水环境质量明显恶化的县(市、区),实行区域限批。对未按规定完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自动监控装置建设的省级以上工业集聚区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审批和核准新增水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省环保厅负责)

  开展专项督察和专项执法检查。针对突出环境问题,开展省级专项督察和专项执法检查,全面整治环境违法违规问题,推进各项治污任务措施的落实。

  加大考核力度。定期对各地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治理任务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建立定期调度和预警、约谈制度,强化过程管理。

  严肃责任追究。强化纪律,对辽河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过程中,不作为、慢作为的行为要进行追责问责。对未完成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任务、水环境质量明显恶化的县(市、区),依据《吉林省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由各级政府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工作部门在根据调查结果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其他处理决定的同时,对相关党政领导干部应负责任和处理意见提出建议,严肃依法依规追责、问责。(省环保厅负责,省委组织部及相关部门参与)

  辽河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联合行动目标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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