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长春市成立生态环境委员会 构建“大生态、大环保”工作格局
发布时间:2018-07-02
来源:长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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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长春市召开全市生态环保大会暨生态环境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标志着长春市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进入了新的历史阶段。市委年初将成立生态环境委员会纳入市委深改组年度一项重点改革任务来推进落实。组建生态环境委员会是监督落实《长春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重要抓手,是理顺生态环保工作体制机制、构建大环保格局的现实需要,更是全面落实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生态环保“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加快建设美丽长春的客观要求。省委常委、市委书记王君正,市委常委、市长刘长龙双双挂帅,亲自担任环委会主任,市委、市政府相关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会成员由15个县市区、开发区党政主要领导和市直46个职能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长春市生态环境委员会的成立走在了全国副省级城市的前列,组建规格之高可谓全国领先。 

  该委员会作为市委市政府层级统筹全市生态环保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将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统一决策、领导、规划、协调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强化顶层制度设计,细化部门职责分工,完善工作机制建设,改进综合量化考核,有效改变过去环保工作各自管理、多头管理、交叉管理的弊端,扭转环保部门“统不起,联不动”的工作局面,实现环保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统一监管,确保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监管责任落实,推进网格化环境监管“落地生根”,构建条块结合、齐抓共管的“大生态、大环保”工作格局。

  生态环境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综合组织、协调、监督、检查长春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和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行动;研究、审议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政策、规定和措施。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主要包括参与研究、拟定全市环境保护的重大政策、规定和措施,组织、监督检查、考核各成员单位履行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情况,协调解决全市重大生态环境保护问题。

  市环委会办公室日常工作的启动报市环委会主管副主任批准后,即可组织实施;召开市环委会全会以及开展重要生态环保专项行动须报请市环委会主任批准,建立环委会专题例会、联席会议等工作制度,构建党政统领、分级负责、纵向联动、横向协同的生态环保工作运行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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