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法》印发的背景及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了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等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先后出台了“气十条”、“水十条”和“土十条”等行动计划。省委、省政府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意识,坚持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摆到了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出台了一系列重大改革举措。党的十九大对加快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又进行了新部署、提出了新要求,特别提出了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当前,环境保护意识已经愈加深入的植根于广大人民群众心中,环境质量问题已经成为了全社会共同关注的焦点。环境保护直接关系着人民群众能否呼吸上新鲜的空气,能否喝上清洁的水,能否吃上健康的食品,关系到老百姓的民生福祉和获得感。良好的环境质量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一条重要标准。因此,在新时代的形势和背景下,减少污染排放,加快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就显得日益紧迫。建立环境信用制度是提高环境治理能力的重要途径,能够激发企业环保内生动力,切实有效的促进企业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加快改善环境质量。
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加快了立法步伐,推动了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和修订,从制度层面不断构建完善了法律法规体系。2015年1月1日起实施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号称史上最严厉的环保法。随后《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以及《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相继修订出台,为生态环境保护实现法治化提供了制度保证。其中,建立环境保护诚信制度,就是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新《环保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国务院印发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和省政府印发的《吉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吉林省企业信用联合奖惩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也为我们在操作层面开展环境信用评价工作提供了有力指导。这就要求我们进一步加快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建立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制度机制,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管理新秩序。
当前,我省还有部分企业环保法律法规意识薄弱,环境违法、违规问题比较突出,超标排放现象依然存在。而环境保护是一项“人人有责”的社会事业,在企业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的同时,必须调动全社会的力量广泛参与和监督,有效调动政府各部门落实联合监管责任,实现联动共治。《办法》的发布实施就是实现这一目的的重要途径和办法。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三条,从总体上看可分成总则、评价机制及记分方法、责任约束、附则四个部分。总则部分对评价目的、评价定义、适用范围、身份认证、基本原则、组织责任进行了明确和界定;责任约束部分对环保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中责任追究和相关纪律进行了规定;附则部分对《办法》的解释权限和实施时间进行了说明。评价机制及记分方法是本《办法》的核心部分。主要内容为:
一是实行等级评价,挂牌公示。企业环境信用按照良好、一般、警示、不良四个等级进行评价。采取负向记分评价方法,按照《吉林省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无记分记录的企业为环境信用良好企业,以绿牌标识;累计记1分至6分的企业为环境信用一般企业,以蓝牌标识;累计记7分至11分的企业为环境信用警示企业,以黄牌标识;累计记分12分以上的企业为环境信用不良企业,以红牌标识。
二是实行累计记分,改正核销。根据对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作出的处理决定进行记分,并对每一次记分进行累计。环保部门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生效的同时,按照记分标准对企业做出相应记分,并与行政处罚及处理决定同时在环保部门官方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开。企业对环境信用评价记分有异议的、处罚及处理决定变更的,建立了救济渠道,企业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和书面复核申请,经审核确认后进行重新评价确认。特别是对违法违规行为改正的,经审核确认后,对于一般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分在确认90天后给予核销。对一次性记12分的企业确认一周年后予以核销。
三是实行信息共享,联合奖惩。公众和企业、有关机构和行政机关可以自行登录省、市(州)环保部门官方门户网站或“信用吉林”网站,查询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和企业环境信用等级情况。有关机构和行政机关,通过查询和依法使用公开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按各自职责在日常监管、项目审批、信贷融资、减免退税、资质评定、招标采购、资金扶持、公共资源交易、进出口管理、定期检验等工作中,实施各类有针对性的奖惩。
同时,对相关组织和机构开展的环境信用评价参照本《办法》实施。这样,对有关事业单位和其它非企业性组织机构等同样具有环境保护的约束作用。
三、《办法》实施的作用
构建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是我省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不仅着力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约束,同时也能够创造更加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营商环境,为企业依法经营和可持续发展保驾护航。
一是促进全社会形成环境保护共识。环境保护工作是一项全局性的工作,涉及各领域、各行业,不仅政府相关部门都有相关职责,企业更有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全社会要形成齐抓共管的“大环保”格局。《办法》建立了评价结果公示和共享的方式,强化了政府部门通过实施联合奖惩强化监管职能,要求企业提高环境守法意识,提高环保管理能力和水平,为社会监督提供了有效监督渠道,能够更好地促进全社会形成环境保护共识。
二是加快形成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营商环境。《办法》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放管服”的有关要求,重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可以进一步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和简政放权,着力解决企业“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有效避免“劣币驱逐良币”,不断优化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诚信市场环境。《办法》重点强调了公开共享和联合惩戒,注重以企业环保“信用压力”激发企业环保“内生动力”,促进企业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依法经营、诚信经营才能保护自身利益,保证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三是充分发挥各部门环境保护职能作用。2017年,我省52部门联合印发《吉林省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的通知》,践行企业信用联合惩戒机制,为落实企业信用联合监管提供了平台和支撑。《办法》明确要求,有关机构和行政机关,通过查询和依法使用公开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按各自职责在日常监管、项目审批、信贷融资、减免退税、资质评定、招标采购、资金扶持、公共资源交易、进出口管理、定期检验等工作中,实施各类有针对性的奖惩。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为联合奖惩提供了量化依据。
四是更好地促进企业守土有责、履职尽责。《办法》评价的对象是企业,评价结果的公示和运用直接面向企业,评价信息和评价等级记入企业的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记分、评价、公示、运用等各个环节,突出了企业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的地位。《办法》的实施,可以加快促进企业提高守法意识、自律意识、文明意识,树立企业环境保护职责意识和主人翁意识,加快促进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提高清洁生产能力,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减少排放,加快改善环境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