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国发〔2012〕2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有关要求,2014年底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4〕4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意义
排污权交易是运用市场机制促进污染减排和环境保护、提高环境容量资源配置效率的有效手段,是推进环境保护体制机制创新的重要突破口。随着我省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我省环境容量资源有限和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的矛盾将长期存在,推行这项改革创新,对于保障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有利于确立“环境容量是稀缺资源”的理念,促进环境容量资源的优化配置;有利于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降低污染减排和环境保护成本;有利于推动环境监测监控体系建设,加快实现环境管理现代化;有利于调整优化区域经济布局和产业结构,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二、《实施意见》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环境资源配置效率、促进污染减排、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以排污许可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为基础,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反映环境资源稀缺程度、市场供求关系的排污权资源价格体系,改革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分配方法和排污权使用方式,健全完善环境成本合理负担机制和污染减排激励约束机制,推动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促进环境质量改善。
三、《实施意见》基本原则
统筹兼顾,先行先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是环境管理制度的重要创新举措,注重与排污许可、总量控制等环境管理制度相衔接。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具有前沿性和复杂性等特点,应做到先试点后推广,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先行先试。
因地制宜,分步实施。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特点和环境承载能力,建立符合省情的排污权标准化和专业化市场机制,坚持分类指导、区别对待,对现有排污单位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在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实行差异化政策。合理确定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实施步骤,由重点区域和主要行业逐渐扩大到全口径。
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应做到政府调控与市场配置相结合,处理好区域和区域、政府和企业、企业和企业之间的关系,由政府引导建立企业向政府申购排污指标、有偿取得初始排污权的一级市场,由市场运作形成初次分配后企业新增排污指标有偿获取和富余排污指标交易的二级市场。
公平公正,社会监督。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要兼顾公平与效率,建立公开透明的交易规则,形成规范合理的市场秩序,完善排污权获取和交易的公告制度,在不断强化政府监管的同时,鼓励社会各界和公众参与监督。
四、《实施意见》实施步骤
政府及有关部门制订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规则,建立排污权交易一级市场;排污权交易管理服务机构进行具体交易运作,形成排污权交易二级市场,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对交易工作进行监督,技术支持单位负责对交易绩效进行评估。
(一)制定政策法规。制定出台《吉林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吉林省主要污染物总量预算管理办法》、《吉林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以及初始排污权分配、排污权交易监管等实施细则。建立完善排污权价格形成机制,加快建立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适应环境保护实际需要的排污权价格体系。研究制定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排污权交易收益处置,排污权交易管理费管理的具体规定。
(二)构建交易平台。设立吉林省排污权交易中心,承担排污权交易的信息提供、交易服务、业务技术指导等工作,并承担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相关事务。试点地区的设区市可依托现有的事业单位建立排污权交易平台,县(市)在试点期间可暂不设立排污权交易机构。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排污权交易机构的管理。
(三)深化环境管理。进一步加强污染源管理的基础工作,健全污染源管理台账,建立排污总量监测核算体系,完善在线监控系统,健全并完善适应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的排污总量监管执法体系,严厉查处各种弄虚作假行为,确保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公开、公平、公正进行,不断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和水平。
(四)强化技术支撑。加快发展环境科学技术,积极推进区域环境容量、区域排污总量、行业排污绩效、行业平均污染治理成本的动态监测、定量测算和科学管理,为实施排污总量控制、加强环境监测监控监管、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加强相关审核程序、技术标准和方法的研究,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快构建排污权交易管理信息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