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深入推进全省生态环境保护行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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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党委和人民政府,长白山开发区,扩权强县试点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厅、委和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

  为全面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加快落实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确定利用1个月时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以“发挥生态优势,守护白山松水,推动绿色转型,打造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吉林”为主题的深入推进生态环境保护行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活动的重要意义

  省委、省政府历来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把生态优势作为“五大优势”之一,把绿色发展纳入“五大发展”战略,组织动员全省各方面力量统筹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各地、各部门围绕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进行了很多有益的探索和实践,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从目前情况看,我省大气和水体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和修复等方面还存在一些矛盾和不足,特别是重点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超标,重污染天气频发,主要江河部分断面水质超标,城市黑臭水体大量存在,与国家确定的到“十三五”末期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已经成为影响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制约因素。为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省人大近期颁布施行了《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了《吉林省清洁空气行动计划》、《吉林省清洁水体行动计划》、《关于加强应急管控措施 减缓重污染天气影响的指导意见》,省政府专题会议审议通过了《省市联动、“长吉平”三市共治大气污染工作方案》、《吉林省重点区域生态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职能作用的意见》等一系列文件,明确了我省未来一段时期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方向和路径。

  保护好生态环境是各级党委、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各地、各部门要从讲政治、顾大局、负责任的高度,将生态环境保护摆上更加突出的战略位置,放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去研究、谋划和推动。要充分认识本次行动的重要作用和重大意义,切实利用好近期省委、省人大、省政府颁布实施一系列法规政策的有利契机,以“深入推进生态环境保护行动”为载体,集中力量开展环境治理和生态建设,为持续巩固我省生态优势、提升环境质量、提高发展效益奠定坚实基础。各地是本次活动的实施主体,要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安排部署,整合各方力量,强化基层作用,组织落实好“深入推进生态环境保护行动”各项工作任务。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确定的工作任务,结合工作职责,制定专项活动推进方案,指导和帮助各地开展好相关活动。要充分发挥党委、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企业和人民群众的作用,突出重点区域、重点领域和重点时段,营造党委政府统筹、部门履职、企业施治、全民参与的良好氛围,在全社会掀起推动绿色发展、建设美丽吉林的高潮。

  二、突出重点,组织开展好生态环境保护行动各项工作

  本次行动以贯彻新《环境保护法》和《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为主线,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的系列行动,强化基层基础,实现全民共治,着力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深入开展。

  (一)贯彻新《环境保护法》和《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新颁布实施的《环境保护法》是史上最严的一部环境保护法律,本次行动期间,要围绕贯彻落实新《环境保护法》,深度解读企业的治污责任、政府的环保主体责任、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公众的监督责任,公开和解读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移送行政拘留等强制措施,公布新《环境保护法》实施成效和典型环境违法案例。同时,全面宣传贯彻新出台的《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公布条例主要内容,重点解读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承担的依法落实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三同时”、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信息公开等制度,采取低耗高效生产工艺,加强污染治理等大气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县级以上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承担的合理规划城市空间布局、调整产业结构、严格环境准入等属地监督管理责任,以及行政执法与司法联动、环境违法案件公益诉讼、公众参与等内容。各地要结合上述宣传重点,制定具体宣贯工作方案,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种形式,全面宣传新《环境保护法》和《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内容,有效落实政府、部门、企业、公众的环境保护责任,力争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二)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行动。

  1.启动清洁空气行动。公布《吉林省清洁空气行动计划》主要内容,分解落实能源结构调整、工业污染治理、煤烟型污染治理、城市扬尘污染治理、机动车污染治理、农业污染治理、社会生活污染治理、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等8类24项重点工作任务。2016年6月,各地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启动实施各项重点任务;各县级以上城市要深入开展“城建洁净工程”,加强城市清扫保洁,强化建筑工地标准化管理,有效降低扬尘污染。各秸秆综合利用试点县(市)要加快推动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省发改委等部门将组织开展秸秆综合利用试点专项检查。

  组织实施长吉平三市共治大气污染行动。公布《省市联动 长吉平三市共治大气污染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主要内容,分解落实工业减排、刚性压煤、有效降尘、限行控车、整治油烟、治理秸秆等6个重点领域22项具体措施。长春、吉林、四平三市要分别召开共治大气污染启动会议,公布实施方案,启动实施各项重点任务;加快落实燃煤小锅炉淘汰计划,在长春市举行燃煤小锅炉现场拆除仪式;加强机动车尾气污染治理,在长春市组织开展“黄标车和冒黑烟车辆整治周”行动,严查黄标车进入限行禁行区域和冒黑烟车辆上路行驶行为。

  落实重污染天气管控措施。公布《关于加强应急管控措施 减缓重污染天气影响的指导意见》主要内容,分解落实工业企业停产限产、洁净煤替代、扬尘管控、机动车限行禁行、禁烧农作物秸秆等10项任务,积极推进能源结构调整、产业结构优化、秸秆综合利用等长效管控措施,实现“冬病夏治”、“超前控制”。各地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提前安排部署重污染天气应对各项任务,有效落实责任单位,切实提高重污染天气管控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2.启动清洁水体行动。公布《吉林省清洁水体行动计划》主要内容,以建立“河长制”管理体系为抓手,以推进工程建设为载体,以实现水质达标为目标,分解落实城镇污水处理、工业污染防治、农村水污染防治、水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城市黑臭水体整治、饮用水水源和良好湖泊保护等6类17项重点任务,启动实施污水处理厂、污水管网、人工湿地、河道生态修复等4类148个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各地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启动实施各项重点任务。

  组织实施城市黑臭水体整治行动。公布《吉林省城市黑臭水体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主要内容,建立省发改委、省住建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等部门与各市(州)对口联系帮扶制度。分解落实城镇污水处理、河道清淤疏浚、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垃圾清理、水域和岸道生态修复、清水补给等6大项工作任务。2016年6月,向社会公布各市(州)城市黑臭水体名单及整治责任主体、责任人,编制完成《吉林省黑臭水体整治技术导则》。各地要坚持“一河(湖)一策”的原则,编制黑臭水体整治方案,综合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加快推进黑臭水体整治。

  组织实施清洁域内辽河水体行动。公布《吉林省清洁域内辽河水体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主要内容,分解落实城镇生活污染治理、工业污染防治、农村水污染防控、修复和保护水生态系统、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等5个方面12项具体措施。2016年6月,召开清洁域内辽河水体专项行动座谈会,四平、辽源、公主岭、梨树等市县发表“清洁域内辽河水体专项行动倡议书”。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填埋场和医疗废水、废物专项整治行动,减轻或消除对河流水质的影响。

  3.启动“三区”生态环境综合整治行动。召开全省自然保护区域、矿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等“三区”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启动工作会议,公布《吉林省重点区域生态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主要内容,明确省、市、县三级责任分工,以及各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管理机构和矿区企业是生态环境综合整治的直接主体责任。以60个重点区域为重点,全面整治自然保护区植被破坏、环境污染、违法违规建设、人为活动干扰生态环境、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三区”内资源开发超限超域超额、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监管不到位等7个方面问题。各地要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组织开展自查。省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推进组将对各地自查情况进行督查指导。

  (三)发挥社会共治生态环境工作基础作用。

  1.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严格按标准排放污染物。各地、各部门要以贯彻《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为契机,督促所有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按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指标持证排污,足额缴纳排污费。同时,引导排污单位持续开展清洁生产和节能降耗技术改造,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取低耗高效的生产工艺,建设符合环保要求的治污设施,确保排污总量和排放限值“双达标”。主动向社会公开污染物排放有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2.强化县区作用,形成社会共治氛围。各县(市、区)是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各项工作任务、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综合考评的基本单元,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职能作用的意见》有关要求,建立健全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不断完善基层环保机构和队伍,充分发挥属地管理职责,推动生态环境质量不断改善。梅河口市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适时召开生态环境监督员工作现场会,举行基层环保所挂牌及生态环境监督员上岗仪式。同时,各县(市、区)要积极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环保、参与环保的良好氛围,于2016年6月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主题开放周”活动,将国家森林公园、自然博物馆、科技馆以及环境监测站点、污水处理厂等免费向市民开放,并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教育活动;全面推进落实“禁塑令”,加大宣传和督导力度,从源头杜绝白色污染;邀请省内外知名专家学者,开展生态环境保护专家“对你说”系列访谈活动,宣传生态文明理念和环境保护知识;在主要街道、广场和乡镇村屯人口聚集地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公益广告宣传,鼓励和引导人民群众主动参与到“生态环境保护行动月”活动中来。

  3.坚持市州主导,加大政策资金支持力度。各市(州)党委、政府要充分发挥统筹主导作用,把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摆上更加重要的议事日程,专题研究部署,统筹谋划安排,充分利用“深入推进生态环境保护行动”的有利契机,针对本地区生态环境重点和难点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并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力争在短期内取得积极进展。要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高度统筹推进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建立责任体系,完善管理制度,强化执法监管,严格考核问责,加大公共领域环境治理投入,加快推进污水管网、污水处理、垃圾处置等设施建设,加强对环境基础设施的维护和运行,推动重点、难点问题和矛盾的解决,确保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水平不断提高,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4.加强行业指导,实行司法联动。省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责,指导、帮助、支持和督促本行业系统落实清洁空气、清洁水体和生态整治等重点工作任务,形成部门齐抓共管、协调配合的工作格局。公检法司等部门要深入落实《关于加强全省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健全完善联席会议、专门联络、会商研判、重大环境案件挂牌督办等衔接机制。2016年6月,省环保厅公布《吉林省2015年环境状况公报》,组织各地开展环境矛盾纠纷排查,切实推动环境信访积案化解,妥善处理好环境污染和信访问题。省工信厅、省教育厅、省住建厅、省卫计委、省商务厅、省质监局、省金融办等组织本行业系统的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和企事业单位等发表生态环境保护倡议书,倡导全社会采取绿色生产和生活方式,打造绿色低碳环保消费模式。省公安厅、省环保厅召开联合打击环境违法犯罪工作会议,启动专项行动,通报典型案例。省人民检察院召开生态环境资源公益诉讼联席会议。省高级人民法院设立环境资源保护审判庭,举行揭牌仪式,召开环境资源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公布事涉环境资源的典型案件,让人民群众感受到重拳治污的决心。

  三、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各地、各部门要全面总结生态文明建设、推动绿色发展、提升环境质量等方面的先进经验和好的做法,提炼工作特色和工作亮点,加大试点示范力度,积极树立正面典型,广泛宣传环境保护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城市、友好型企业、优秀环保志愿者,树立环保“领跑者”和标兵单位,为全省树立一批可学可比的标杆,带动各行各业共同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各级宣传部门要按照本活动安排,统筹做好“行动月”的集中宣传报道工作,制定相应的宣传方案,组织新闻媒体进行多角度、多渠道、立体化的宣传报道,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动员全社会共同爱护环境、保护环境、治理环境,不断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形成全社会共治的良好氛围。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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