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新闻发布会在省政府新闻发布厅举行
发布时间:2018-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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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28日上午,吉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新闻发布会在省政府新闻发布厅举行。吉林省第二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沈贵生、吉林省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主任陈学伟、吉林省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副主任李刚、吉林省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副主任刘威出席了发布会,就相关信息作介绍,并回答记者提问。

  这次新闻发布会主要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部署和要求,全面解读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实施背景以及目的、意义、范围、内容、技术路线、组织实施等,号召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到污染源普查工作中来,营造实施我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良好氛围。

  实施背景、目的和意义 

  我国于2007年开展了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并于2007年10月9日颁布了《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规定每10年进行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所取得的成果在近10年的环境保护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经过10年的发展,我国工业经济和社会人口结构,以及污染源的类型、分布、规模,污染物的产生量、排放量等都发生了巨大变化,亟需对重新进行一次系统性的调查。 

  2016年10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决定2017年至2019年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2017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进一步明确了普查内容、技术路线和各项工作要求。2018年2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吉林省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方案》,标志着我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全面启动。

  污染源普查是重大的国情调查,是环境保护的基础性工作。开展我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既是落实国务院要求,也是借此契机摸清我省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掌握全省、各地区、各流域、各行业污染源的数量、结构、分布状况,以及污染物的产生量、排放量和处理处置情况,建立吉林省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完善环境统计平台,为我省环境管理和污染防治工作以及生态环保大数据建设提供基础数据,为准确判断我省环境形势,优化产业结构,科学制定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政策、规划提供依据。

  范围、内容和普查方式 

  普查对象是我省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共5类污染源

  工业污染源的普查对象是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对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企业进行放射性污染源调查,同时对国家级、省级开发区中的工业园区或产业园区进行登记调查。采取入户调查、实地监测和综合分析等方法,查明企业基本情况,原辅材料消耗、产品生产情况,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

  农业污染源普查对象是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主要是调查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情况;秸秆产生、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情况;化肥、农药和地膜使用情况;纳入普查范围的畜禽养殖企业和养殖户的基本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

  生活污染源的普查对象是生活源锅炉和市区、县城、镇区的市政入河排污口。生活源锅炉是指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额定出力大于等于1蒸吨/时(0.7MW)的燃煤、燃油、燃气和生物质锅炉。普查内容主要是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入河排污口类型、位置、规模,污水入河方式和排放方式等情况,以及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的对象是集中处理处置生活垃圾、污水、危险废物的单位,主要是调查上述单位基本情况,设施处理能力、污水或废物处理情况,次生污染物的产生、治理与排放情况。

  移动源的普查对象是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其中的非道路移动污染源是指飞机、船舶、铁路内燃机车和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利用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信息,结合抽样调查等方式,获取移动污染源的保有量、燃油消耗及相关活动水平信息,根据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的排放量。

  组织实施和保障措施 

  本次污染源普查分为前期准备、全面普查和总结发布三个阶段

  2017年至2018年上半年,重点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包括成立工作机构、落实普查经费,制定方案和相关技术规定,开展普查试点、清查建库包括建立普查基本单位名录库,排查市政入河排污口名录,开展排污口水质监测;建设普查信息系统,开展普查宣传与培训。

  2018年下半年开始全面普查,做好入户调查与数据采集、数据审核、数据汇总等。

  2019年主要是做好总结发布工作,包括开展普查质量核查、总结验收,发布普查成果、开展成果分析和开发应用等。

  我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按照“全省统一领导, 部门分工协作,各地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省政府成立了吉林省第二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全省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厅,具体负责污染源普查的组织与实施。市、县级人民政府相应成立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要求,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污染源普查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配合做好本行政辖区内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本次污染源普查涉及范围广、普查任务重、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为保证我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顺利开展,采取了一系列保障措施。

  一是加强协调配合。实行信息共享,充分利用相关部门现有统计、监测和各专项调查成果,借助购买第三方服务和信息化手段,提高普查效率。发挥科研院所、高校、环保咨询机构等社会组织作用,形成普查工作合力。

  二是经费保障到位。我省普查工作经费,按照分级保障原则,由同级财政按要求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安排予以保障。各地要根据重点任务和工作安排,把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保证资金按时拨付到位。

  三是加强人员培训。各地抽调业务精、作风硬、组织协调能力强的干部参加普查工作。同时,将分阶段、分级对普查员、普查指导员,重点企业环保人员进行普查业务培训,提高普查人员工作能力,提高工作效能,保证普查工作质量。

   四是做好质量保证。建立健全普查责任体系,明确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相关责任,建立普查数据质量溯源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开展普查数据核查和质量评估,全面做好普查质量保证和质量管理工作。对普查工作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将按照相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五是做好宣传动员。广泛、深入地宣传污染源普查工作,使社会各界了解普查的重要意义和工作内容,使普查对象自觉配合做好数据填报,提高民众对普查的认知度,为开展污染源普查工作营造良好氛围,保证普查入户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记者

请问沈贵生主任,针对污染源普查这项重要工作,我省目前做了哪些工作?进展如何? 

  沈贵生主任:接到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后,我省迅速落实通知要求,前期重点是做好普查准备,主要是各级、各地区成立普查工作机构,选调工作人员,协调办公场所,申请落实普查经费等。目前各市(州)、县(市、区)全部成立了工作机构,落实了工作人员和办公场所,全省各级建立了1300余人的普查工作人员队伍,积极协调普查经费的落实,为工作开展提供有力保障。

  省普查办组织开展了“吉林省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业源普查技术规定”等16项技术规定和管理方案的编制工作;委托开展了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抽查监测、伴生放射性矿监测、生活污染源入河排口水质抽测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废水、废气污染物抽测工作,目前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第一期监测工作已完成,共监测22家企业144个点位,其中废水25个点位,废气119个点位;生活污染源入河排污口第一期监测工作进行中,已完成长春、吉林等地57个点位的监测工作;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第一期监测工作已完成长春、吉林两地8家企业,共计17个点位的监测工作;伴生放射性矿监测已初测完毕,共完成246家矿山企业的监测工作。

  此外,我们加强横向沟通协调和对下级的指导,2017年下半年,先后组织召开了全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络员座谈会、对接会,全省污染源普查工作推进会、调度会,今年3月中旬又组织举办了全省200余人的污染源清查工作培训班,保证了全省工作的整体进度。

  目前我省正在组织开展入河排污口和生活源锅炉清查的初步调查工作,近期即将部署开展普查指导员、普查员选聘和全省污染源普查试点工作。

  

  记者请问陈学伟主任,本次污染源普查对我省生态文明建设有何积极的推动作用? 

  陈学伟: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我们要建设的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既要创造更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也要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而污染源普查作为基础性的环境数据摸底工作,对于更好的了解全省环境状况必不可少。开展污染源普查,对于准确研判当前环境形势,制定实施有针对性的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政策、规划,不断改善环境质量,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补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生态环境短板,对共建美丽吉林意义重大。 

  

  记者请问李刚副主任,污染源普查对象有哪些义务? 污染源普查与其它行业普查相比有何不同之处? 

  

李刚:《统计法》和《污染源普查条例》是污染源普查的法律依据,必须严格遵循。污染源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污染源普查机构和污染源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应当及时提供与污染源普查有关的资料,如实、按时填报污染源普查报表,不得拒绝、推诿和阻挠检查,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污染源普查数据,不得转移、隐匿、伪造、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数据及其他相关数据。污染源普查对象不履行相关义务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按照依法普查原则,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

  污染源普查除具有经济普查、人口普查和农业普查等全国性普查的一般性特点外,还有两个突出特点:

  一是涉及面广、配合部门多。只要有生产生活活动,都会有污染物的产生,而这些活动又涉及不同的部门、行业和利益主体。这些活动主体的信息分散在不同的管理部门,必须要充分调动和发挥各部门的力量,这项工作才能做好,才能有成效。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普查实施对多部门统筹协调的要求非常高。

  二是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本次普查不仅要查清全省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等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主要污染物种类及其排放量、排放去向、污染治理等情况,还要进一步分析掌握现阶段我省环境污染状况、污染对环境的影响范围和程度、污染变化趋势,以及污染的治理能力和现状等。

  与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相比,本次普查以环境质量改善和环境风险防控为主要定位,普查范围和污染物进一步扩展,普查技术路线和质量控制方法进一步完善,普查成果开发应用更好地满足环境管理需求。

  

   

记者
请问刘威副主任,普查数据是本次普查工作的重要成果,请问普查所得数据对于构建环保大数据系统有什么样的意义?请问如何保障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 

  刘威:普查数据是环保大数据系统的基础内容,可以在发生环境突发问题时提供基础性的判断和参考。现在让我们以入河排污口数据为例,对于我们普查过、确定了水环境管理目标的河流,我们基本上能够掌握进入该河流的生产、生活等类型的入河排口的数量;对于有代表性的规模以上的排口(口排水300吨或年排水10万吨)还会开展水质监测和水量调査,这样当我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结束后,就会形成我省污染源数据库之中重要的部分入河排污口的相关数据,当河流控制断面水质发生变化时,我们就会从入河排污口层面开展初步可能性排查,虽然目前还无法直接确定入河排污口污染物排放与水质断面的影响关系,但我们开展了必要的前期基础性工作,为解决这个难题提供了基础依据和数据支撑。

  为严把质量关,此次普查将建立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制定数据质量管理技术规定和相关工作细则等制度,进行全过程质量监控。通过设计科学的调查方法,提升卫星遥感、无人机等调查手段和互联网、移动终端等信息化技术的应用,同时将普查数据与其他相关领域的关联数据信息进行比对验证,保障普查数据的质量。

  全面贯彻实施依法普查的要求,依法追究各类主体数据造假责任,从顶层设计上建立“不敢造假”的制度环境。在普查过程中,通过与其他数据相比对,使各类主体“不能造假”。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统一组织数据的质量核查工作,核查结果将作为评估各地区普查数据质量和普查工作成效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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