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源异地使用备案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规定时限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自受理之日起,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查(2)放射源异地使用前,需要实地检查的,依法进行实地勘验,询问等。(3)对检查情况进行综合分析,针对检查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备案或注销;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通过审查的,将相关批复文件及时送达申请人。
5.事后管理责任: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其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审查责任:(1)自受理之日起,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查(2)放射源异地使用前,需要实地检查的,依法进行实地勘验,询问等。(3)对检查情况进行综合分析,针对检查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备案或注销;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通过审查的,将相关批复文件及时送达申请人。
5.事后管理责任: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其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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