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发布时间:2015-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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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环保厅主要负责法定属于省本级查处的环境违法案件,并行使环境执法监督指导、协调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职责,一般行政处罚案件实行属地管理。 

一、监管对象 

(一)法律规定由省环保厅查处的案件; 

(二)设区市环保局认为其管辖的案件重大、疑难或者实施处罚有困难的,报请我厅指定管辖的; 

(三)省环保厅认为下级环保部门实施处罚确有困难或者不能独立行使处罚权的,经通知下级环保部门和当事人,对下级环保部门管辖的案件指定管辖; 

(四)社会影响力大的且我厅有权管辖的案件(指引起环境群体性事件的、省级以上领导要求查办的、环保部要求查处的、违法行为被媒体曝光的、被群体性举报等情形); 

(五)根据新环保法,对于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有关环保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由我厅直接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 

二、监管内容 

查看排污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和审批文件、辐射安全许可证、环保三同时竣工验收材料等环保手续情况,重点关注环评审批规模、主要工艺和设备、主要污染治理以及辐射安全防护措施等;调阅物耗和能耗相关报表以及生产销售台账、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台账、危险固废处置和转移联单、放射性物品转让及移动使用备案记录,在线监测数据报表、企业日常环保和辐射安全管理记录、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环保及辐射安全应急预案等相关材料;检查企业生产规模、工艺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选址是否合理性、卫生防护距离、辐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已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要求、主要生产工艺和设备与环评审批文件是否相符,污染防治和辐射防护设施是否正常运行,各类污染物排放是否达标,雨污分流是否符合要求,有无偷漏排情况,环保污染和辐射安全应急设施是否完善等;核算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根据所收集的材料和现场检查情况,采用产污系数法、物料衡算等方法,估算排污量,核查有无擅自扩大规模,有无超标排放或超总量排放,核查放射性废弃物的收集和暂存情况;走访车间及周边居民,与车间操作工人进行随机性访谈,了解生产概况,寻找环境违法行为线索,了解环保治理和辐射防护措施是否到位,日常环保和辐射安全管理是否到位,有无对附近居民造成污染和安全隐患。 

三、监管方式 

采取定期检查及不定期抽查;联合检查或专项检查;交叉检查等方式。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每年对本辖区内的核技术应用以及排污单位实施一次以上的全面检查。 

另外,根据检查目的,实施有针对性的检查。 

四、监管程序 

(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了解涉嫌环境违法行为,制定检查方案; 

(二)部分检查下发检查通知,部分检查实行随机抽查; 

(三)持《中国环境监察执法证》或《吉林省行政执法证》等有效执法证检查,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执法事项;执法人员人数不得少于2人; 

(四)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 

(五)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 

(六)检查情况形成调查报告或汇总形成监察报告; 

(七)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移交法规处审查;不需要移交的,相关材料总结归档。 

五、违规处理 

加强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监督、舆论监督、公众监督的三结合,实施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三责并举,切实提升环境监管效能。 

无违法犯罪行为的,做好监察记录,做好对行政相对人履行监管的证据材料;有环境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规定,作出如下处理:责令当场改正;责令限期改正;作出警告、罚款、责令停止生产、没收等行政处罚;部分案件涉及其他部门监管的,通报相关部门;涉嫌环境违法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按照新环保法要求,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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