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辐射类)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发布时间:2015-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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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管对象 

报批辐射类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单位。 

二、监管内容 

(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污染防治措施等要求落实情况; 

(二)建设项目是否执行三同时制度; 

(三)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是否擅自变更; 

(四)环评机构是否弄虚作假; 

(五)建设项目正式投产,需配套的环保设施是否通过验收合格; 

(六)是否存在建设项目评价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才开工建设的。 

    三、监管方式 

(一)对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督促建设单位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等要求; 

(二)开展环评报告项目的三同时跟踪管理,检查建设项目和配套的环保设施施工、建设、运行等情况。 

四、监管措施 

(一)要求建设单位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 

(二)环评文件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等发生重大变动的,要求建设单位重新报批; 

(三)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评文件的情形的,要求建设单位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我厅备案。 

五、监管程序 

(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 

(二)持有效执法证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三)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 

(四)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制作调查案卷进一步审查。 

六、违规处理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建设项目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评价,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依法批准,审批部门擅自批准该项目建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实的,由授予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并处所收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负责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审批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法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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