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环评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制度)
发布时间:2015-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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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管对象 

    地方环保局负责环评审批的业务部门及在吉林省内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环评机构。 

二、监管内容:  

    (一)地方环保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工作情况; 

    (二)吉林省内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环评机构从业行为情况。  

    三、监管方式 

    地方环保部门、环评机构自查,省环保厅日常考核结果与专家现场抽查相结合。 

    四、监管措施 

    (一)受邀对项目环评文件进行技术审查的专家,根据环评报告编制质量、汇报效果等情况,对项目环评机构进行日常考核打分;(二)专家现场抽查由省环保厅组织,至少半年一次。 

    五、监管程序 

    (一)地方环保部门对本年度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况开展自查;(二)环评机构从资质条件、工作质量、从业行为等方面全面开展自查工作;(三)省环保厅组成现场专家考核组对环评机构资质条件、工作质量、从业行为等进行逐一考核,对地方环保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况进行抽查;(四)现场考核结束后,省环保厅将现场考核情况与日常考核情况结合,形成环评管理工作监督检查报告。 

    六、违规处理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第十条,对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法定程序或条件、超越法定权限作出的环评审批决定,省环保厅依法予以撤销,或责令其撤消审批决定;对于环评机构在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情况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做出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及行政处罚决定,并向社会公开,同时及时抄报环境保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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